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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稳妥资管迎新规引导长时间资金参加长时间资金商场

  时间:2020-03-25 21:06:17  阅读:4657+
《办法》丰富了保险资管产品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拓宽了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简化了发行机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参与长期资金市场;另一方面也将促进长期资金精准对接实体经济,助力国家战略项目的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在群雄并起的大资管时代,保险资管机构虽属于迟来者,但自产品化管理模式启动这十余年来,无论是从买方还是卖方角色来看,在各类要素市场的地位均已不容小觑。而随着纲领性文件的问世,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将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这将为之后的转型升级和差异化竞争,创造公平有序的政策环境。

今日,保险资管业期盼已久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终于亮相。作为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办法》在去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充分吸收了业内外科学合理的建议,将正式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办法》的出炉,多位保险资管机构“掌门人”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坦言,近期受全球疫情的影响,股票、债券和大宗商品等市场波动加剧,市场利率加速下行,给保险资金投资及保险资产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宏观环境,《办法》的发布,如同为保险资管机构送来了一场“及时雨”。

之所以说“正逢其时”,是因为《办法》丰富了保险资管产品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拓宽了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简化了发行机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参与长期资金市场;另一方面也将促进长期资金精准对接实体经济,助力国家战略项目的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迎来统一制度 与其他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

随着保险行业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参与主体的持续扩容、保险资管第三方业务的不断拓宽、保险资管产品流动性的逐步盘活,保险资管行业发展逐渐呈现出规模稳步扩大、资产配置多元化的态势。相关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保险资管产品余额为2.76万亿元。

但此前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领域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平安资管董事长万放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对标资管新规、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办法》提升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了保险资管产品与业外同种类型的产品载体的可比性,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资管机构公平竞技。”

他主要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办法》的行业意义。一方面,对照资管新规,《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资管机构的责任要求与约束,明确权责边界,划定业务“红线”,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及保险资管行业的投资风险,提升运作规范化水平。

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办法》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明确三类产品 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

从产品定位和形式来看,《办法》主要将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三类: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保险资管机构既是资管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国内长期资金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保险资管机构通过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工具的投资,能有效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影响。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基础设施补短板、企业去杠杆、地方政府严控债务的复杂环境之中,急需长期资金化解缺口。

因此,在泰康资产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段国圣看来,此次《办法》明确的三类保险资管产品,分别通过债权、股权、公开市场等多种投资方式,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

他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特别是在当前抗击疫情的重要时期,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无论在维持长期资金市场稳定、帮助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度过难关,又或是在大健康、公共卫生等领域,都能积极开展投资活动,发挥其重要价值。”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者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将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纳入其中,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积极引导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服务民生建设。同时也将激发我们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创新动力,运用投行思维开拓财富管理‘蓝海’。”新华资产总经理张弛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表示。

万放也指出,《办法》重申了保险资管产品的中长期特色,意在引导保险资管业实施错位竞争和差异化发展。一方面发挥中长期产品的优势,丰富市场中长期投资工具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配置需求;另一方面畅通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简政放权 激活市场创新一池春水

简政放权,激活市场创新、产品活力“一池春水”。

多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和记者说,业内之所以期待《办法》的出炉,还源于制度上对保险资管产品进一步简政放权。

比如,《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了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

“这让保险资管机构能够根据自身发展与市场变化,制定更为灵活的投资计划、为投资人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将进一步激活保险资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让投资者获得丰富选择。”万放分析说,这也是此次《办法》的一大创新之处,即从“产品维度”为主转向“治理维度”为主。

又如,《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面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销售,与其他资管产品保持一致,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中去。

“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高净值客户将成为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这将有助于为保险资管机构第三方业务带来新的规模和利润增长点。在现有机构业务基础上深耕细作,开发更多差异化、多元化的产品线,将保险客户转化为资管产品客户,有利于保险资管机构在竞争中占得有利位置。”张弛对记者说。

与其他领域内的资管机构相比,保险资管机构是绝对收益投资方面的领先者和另类投资的先行军,也是极少数同时拥有资产负债管理、资产配置和多种单资产投资能力的机构。此外,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资管机构亦格外的重视风险管理,而资金安全性恰好是绝大部分财富管理客户的最主要诉求。

因此,在段国圣看来,随着投资环境的复杂化,保险资管机构能充分的发挥资产配置优势,灵活运用多种投资工具,提供满足高净值个人投资者多元化投资目标的解决方案型产品。而严格的风控措施和稳健的投资风格,也赋予了保险资管机构在这一领域较强的竞争优势。

值得一提的是,在销售渠道方面,《办法》提出保险资管机构不但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销售渠道建设的不足。”段国圣表示,相信在与保险集团协同合作下,通过联动多销售渠道的客群资源,未来个人财富业务亦将成为保险资管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在万放看来,《办法》将保险资管产品定义为保险资管行业能力输出的“终端”, 鼓励保险资管机构通过产品展示差异化优势,将大体量长期资金管理能力、长期绝对收益获取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以及长期配置能力在业内分享,向业外输出。

以银行业为例,他认为,银保合作以产品为媒介,可实现资源互补、协同发力。“在资金端,保险产品擅长吸收长期资金,可以与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形成有效互补;在资产端,保险迫切需要长期资产以匹配负债特性,而银行拥有长期资产存量、获取能力和信息优势。因此,通过产品嫁接,加强银保合作,可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解决在当前低利率环境下所面临的投资困难。”

规范产品运作 五方面加强风险防控

秉持“放开前端、管住中后端”的监管思路,与资管新规强调资管产品风险防控的思路一致,《办法》也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功能定位,提出了针对性监管要求。

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看齐资管新规的相关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

四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五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应该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万放指出,监管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也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做好制度保障。

据了解,作为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纲领性文件,《办法》旨在落实资管新规,明确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共性要求。后续,银保监会还将择机发布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进一步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